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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

来源:台州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8-03-01 17:12:24

为贯彻落实《关于保持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办〔2017〕47号)精神,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3月1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将于今年3月2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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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主要内容为自2018年3月2日起,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每户贷款较高额度从原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同时为支持单身职工家庭购房、创业以及低收入人群购房需要,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仍为30万元,较低贷款额度仍为20万元。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以“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为要求,为进一步支持职工刚需购房,通知指出,职工家庭结清头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12个月内或职工家庭已享受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都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通知还对贷款次数认定进行了明确,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另外,在3月2日前已经购买在售楼盘并在建设部门备案的以及购买二手房已经过户办证的职工,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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