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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房子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税?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9-09-11 08:52:54

9月起房子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税?

对此,我市税务部门表示:不收个税已有十年,并非新政

近日,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那么,这对市民有何影响呢?

“其他所得”调整为“偶然所得”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而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

那么《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首先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其次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的工作人员说。

简而言之,《公告》的出台是为了做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衔接工作,主要对税目进行调整,将“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调整为“偶然所得”征税项目,但涵盖的内容基本不变,“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依旧是20%。对于老百姓来说,纳税金额并未发生变化。

房子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税并不是新政

自从《公告》发布以来,相信不少人的朋友圈被一篇《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刷屏过,甚至有些房产中介借此表示,“政府这波操作是在鼓励买房的”。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句话来自《公告》,但是原文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所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财税〔2009〕78号”文件的重申,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5日发布,已经执行了十年,早已不是新政了。

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而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与和买卖,哪种方式税费更少?

在房产应缴税费方面,不少市民存在不少疑惑,购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税费更少?

据了解,房产买卖会涉及买方应缴税费和卖方应缴税费,具体是根据买卖合同,明确由哪方承担费用。

记者根据从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了解到的情况,将买卖双方会涉及的应纳税费情况罗列出来(见《个人销售房产应缴税费一览表》《个人购买房产应缴税费一览表》)。

如图所示,如果是买卖方式,按照合同制定的方式,对照缴纳相应税费;如果是无偿赠与的方式,则分两种情况考虑:*种是《公告》里提到的个人将自有房产无偿赠送给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则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房产继承,以上两个表格内涉及的税费都无需缴纳,而其他赠与方式,受赠人还需缴纳契税、印花税,此时的契税无论房子面积多少,一律按3%缴纳。”工作人员提醒,受赠人在笫一次接手时合同全额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在第二次转卖时按照房屋差价实行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类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受赠人在房屋转卖时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亲戚朋友互赠微信红包不用缴个税

如今,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除了亲朋好友互赠微信红包外,不少企业也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那么这些网络红包,是否也要缴税?

根据《公告》要求,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而言之,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从性质上判断的,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告》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因此,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

来源于台州 日报  记者沈海珠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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