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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屋产权证件住宅 也可认定补偿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07-12 15:30:14

为进一步规范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惠城区法制局将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组织起草的《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该区网络问政平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也可认定补偿,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可获一次性签约补助,安置房项目的户型设计将征求安置对象意见等。

●南方日 报记者 卢慧

无房屋产权证件住宅房屋应公示7天以上

根据《征求意见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区财政、区法制、区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征收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房选址及交付时间、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日、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经营性房屋及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安置房价格等提出明确意见,报区政府确定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示,并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住宅房屋,不含商铺、工业厂房、仓储、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报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给予补偿。

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其他房屋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远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

安置房项目户型设计将征求安置对象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安置房应当在惠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则。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区规划建设部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的建设。具体包括根据安置房实际需要,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进度、交付时间,会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负责向市财政局请拨安置房建设资金。

安置房项目的户型设计,应尽可能征求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代表、安置对象的意见。安置房户型结构应体现居住需求的多样性、实用性和合理性。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

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补助的,按所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套安置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由征收单位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支付。

镇(街)将建立“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

《征求意见稿》提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所有且符合“一户一宅”、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经依法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给予补偿。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也可以根据等值置换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房置换办法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过渡期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应当完整反映宅基地补偿情况。

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将成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监管两大机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惠城区政府将建立由区国土资源、综治信访、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区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征地补偿争议调解工作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同时,将设立由区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区征地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区征地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征地工作情况,对征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中和年度检查。

来源:南方日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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