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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12-12 09:56:58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6年7月1日出台并于10月1日起实施。细则以国家的《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为基础,结合近几年新出台的贷款政策及台州实际,对原有的管理细则进行调整和规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分核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六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贷款资金不足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可采取调整贷款政策、轮候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缓解资金不足;贷款资金宽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可采取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方式。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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