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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解读

来源:吉屋   2024-07-01 09: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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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两项重要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这两项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众可以在6月22日至7月21日期间,通过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住宅用房征收与补偿

根据《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房屋结构分别给予产权调换。具体比例为:立地平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立地二层房屋按1:1.3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及单元式住宅房屋按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立地平房将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奖励;立地二层房屋给予20%的奖励;立地三层及以上房屋和单元式住宅房屋给予15%的奖励。此外,征收立地平房还将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征收立地二层房屋给予10%的补助。

非住宅用房征收与补偿

对于非住宅用房的征收,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房屋性质分别给予补偿。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将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

工业用房、仓储用房、交通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结合企业产业实际情况异地安排。对于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原性质予以重建。

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被征收的基础补偿金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和按时签腾奖励。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分为三类:立地平房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立地二层房屋奖励为20%;立地三层及以上房屋及单元式住宅奖励为15%。

此外,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房票补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贴金额。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在房票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使用房票,可另行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购房奖励。

对于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征收,基础补偿金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和按时签腾奖励。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房票补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补贴金额。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房票安置的,按照“符合审批条件的一间宅基地置换一套公寓式住宅”的原则,按每套130平方米加一个小型汽车停车位计算,实行“一户一计算”发放房票。房票价值包括安置单价、车位补助和房票补贴。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使用需要在房票有效期限内申请拆分房票金额,拆分后的房票每张票面金额不得小于50万元,拆分后的多张房票可以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但同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被征收人需指定使用人的,应当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被征收人须用房票实名购买商品房,当购买价值超过房票价值,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自行结算。被征收人购房总价小于房票价值,房票剩余价值不予兑现。

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具的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结算完毕时,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房票。

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对列入楼盘库的商品房随意涨价和捂盘,不限制购买套数、不限制购买面积。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征收实施单位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支付房票价值50%的款项,商品房结顶后支付房票价值45%的款项,商品房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发票,再支付房票价值5%的款项。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征收实施单位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支付房票价值95%的款项,商品房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发票,再支付房票价值5%的款项。房票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购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支付尾款时与商品房开发企业同期结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购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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